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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法院传唤不理会 白白损失二十万
来源:李子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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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江汉路经营商铺多年的张先生突然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判决书上“被告张××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93750元”的一行字赫然醒目。

张先生称,自己早年从事服装批发零售生意,2008年起曾多次找深圳南山的一家公司加工服装,由于当时合作量大批次多,为了避免付款的麻烦,有时候只是记账登记并不支付加工报酬,数额多了再一次性付款,一来二去,合作也算愉快。2012年2月,张先生在服装公司加工一批女士服装,由于当时资金紧张,张先生就给对方打了一张欠条,写着:“今欠深圳××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费贰拾万元”,落款日期写着:2012年2月18日。这两年,服装销路不如从前,双方合作少了不少。

今年5月,服装公司老板拿着二十万的欠条和一大沓的加工登记记账单找到张先生,要求偿还加工费共计四十五万多。张先生觉得自己虽然欠钱但数额没有那么多,加工登记单上虽然有自己的签名,但签名是不是都是自己所签,时间久了自己也记不住了。虽然明知对方狮子大开口,但毕竟自己欠钱理亏,张先生还是左挪右凑了十万元还给对方,表示以后资金周转开了再详细算。

服装老板走后一个多月,毫不知情的张先生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开庭传票,原来是服装公司把自己告了,气愤的张先生觉得对方明知自己眼下经营困难,还要在这个结骨眼上摆自己一刀,既然对方如此不顾多年的合作情分,自己还就不管了,难不成法院还能把自己抓去不成,听不进家人地劝说,他任着自己的性子对法院的传票置之不理。

正当张先生为自己不去开庭的“英明”决定窃喜的时候,他又一次收到了法院的文书,这次不是传票,而是判决书。收到判决书的张先生一下子懵了,他认为自己没去开庭,法院怎么就能直接判决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法院在张先生拒绝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判决并无不当。事实上,由于双方在欠条中对加工费的支付时间并没有作出约定,根据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服装公司要求还款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如果张先生在一审时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欠条中的二十万元就不需要支付了,但其采取不到庭的方式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法律上就视为放弃了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现在即使上诉,也不能在二审阶段主张欠条的时效问题。建议广大朋友遇到类似情况时,切忌置之不理,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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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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